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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5章 辨纸(1 / 1)

纸比人先到了大理寺。

裴府素封摆上核文房长案时,沈令姝本人还没有进门。封面写着“沈氏家内陈述一纸”,下压外书房青墨押;旁边另有刑部的申请纸,题头仍是“沈氏次女所知”。

青漆题匣留在身后的封架上,一道泥印也没有动。

录事先念收纸路径。昨日申初,裴府小厮把素封送到刑部外收案;酉初,刑部只在外封另加收时签,没有拆纸,当夜转存大理寺新材柜。今日启封以前,裴府押角与刑部收时签都完整。这条路径只能说明纸从哪一道门进来,不能说明纸在裴府哪一间屋、由谁起稿,又在什么情形下落了姓名。

承办评事先道:“今日只辨新材料身份,不开四端,不答题匣正文。辨得清,才议这张申请能否入附;辨不清,仍作私纸。”

刑部主簿验过裴府押角,将素封拆开。

里面只有一张净纸,没有拟稿,没有官问封号,也没有官吏念回。纸尾是沈令姝姓名与昨日午初时辰,下面落着裴府外书房管事、内院张妈妈两个私押。

主簿把纸转向沈照檀。

“沈夫人与令妹同府长大,可识她的字?”

“认得一些。”

“这是不是她亲笔?”

沈照檀没有接那句“是”或“不是”。她先看纸尾,再从第一行慢慢看到末行。

纸上写:

“妾于诸事显露以前,曾听长姊沈照檀亲言……”

后面依次列顾氏旧妆奁入沈府西角门、紫檀小匣随车并藏旧账、半枚麒麟玉另有北境同形之物,又说沈照檀后来追问戊七、寻找岳秉义、核顾氏退奁,并非偶然得线,而是早有安排。

末尾还有两句:

“妾记不真切,所知止此。”

沈照檀看了第二遍:“名字像她写的。”

主簿立即问:“只有名字?”

“‘未’字第二横短,收锋微挑;她写自己名字时,‘姝’字右旁末两笔惯常连作一笔。这里都有。”

“所以是她亲笔。”

“所以这几处像她的笔迹。”沈照檀道。

主簿把纸按住:“沈夫人连亲妹妹的字也不敢认?”

“认字,不等于替一张纸认形成经过。”

“那两句口气呢?”主簿指向末尾,“‘妾记不真切’‘所知止此’,是不是她平日说话?”

沈照檀看了一眼:“她遇到不肯担尽的事,的确常说记不清。‘所知止此’也可能出自她。”

“既有笔迹,又有口气——”

“一处收笔、两句可能的口气,只能各记在各处。”沈照檀道,“熟悉她的人也知道她怎样推说记性不好。即便这两句真由她自己添上,也不能替前面每一句认来源。”

主簿又点了点“早有安排”:“这句不像?”

“公事纸上的人会写平日在家不用的字。我不能因像就认全,也不能因不像就判假。”

“纸上有她的姓名、时辰,还有两名见证。”

“两名见证都在裴府。”

“裴府是她夫家。”

“正因是夫家,才须写明利益所关。”

评事没有让两人继续绕。他叫录事取四张空窄签,横排在净纸下方。

“你要分什么?”

沈照檀依次写下:谁写,谁说,谁见,谁拟。

刑部主簿皱眉:“一张家内陈述,何必拆成四份?”

“因为纸上把四件事写成了一件。”

沈照檀指向第一句。

“‘妾曾听’,是沈令姝自称听见;‘长姊亲言’,是她把话归到我名下;旧车、旧匣、旧玉,是她所称我说过的事实;‘早有安排’,却是对后来行为的推断。亲笔、亲耳、亲见和推断不能共用一个姓名。”

评事看向录事:“逐格记。”

第一格是“谁写”。沈照檀只答,纸尾姓名和两处运笔习惯与沈令姝相似;她没有亲见妹妹昨日书写,也没有可独立核验的同日官样,因此不能据此确认全文书写经过,更不能确认是否出于自由陈述。

主簿道:“你疑心有人仿笔?”

“我没有这样说。”

“那便是她写的。”

“相似只到相似。是不是她亲手写,尚可另核;即便全是她亲手,也只先证明手落过笔。”

第二格是“谁说”。评事问:“你是否曾向沈令姝并说纸上这些话?”

“没有。”

“一件也没有?”

“我没有向她说过顾氏旧妆奁车、紫檀小匣、半枚麒麟玉、戊七和岳秉义彼此相连,更没有说过我因早知这些事才作后来查问。”

主簿道:“你否认,她却落了名。沈家姊妹总有一人说得不真。”

“也可能有人听错、记错、抄错,或把几段话并在一处。”沈照檀道,“在未问成纸过程以前,我不替她选哪一种。”

“你倒肯替她留路。”

“我是在给这张纸留边界。”

第三格是“谁见”。净纸写旧车入西角门、小匣随车、玉有同形者,却没有一句说沈令姝亲见车、匣或两枚玉,也没有记听话地点、在场人和传话路径。末尾“记不真切”只能说明她自称记忆不稳,不能补成亲见。

主簿把指尖点在“诸事显露以前”六字上。

“五月二十四,沈府曾有人借二少夫人的名义到谢府探问九行旧纸。可见她在那时已经知道内情。”

“知道九行旧纸,与知道旧车旧玉不是一件事。”

“这张纸说是在诸事显露以前。”

“哪一事?何时显露?向谁显露?”

主簿没有回答。

净纸上没有五月二十四,只留下一个可以被人随意往前挪的“以前”。可只要问到日、地、人,这两个字便落不到任何一页历日上。

第四格是“谁拟”,这里最空。裴府送来的只有净纸,没有草稿、改痕或起意人。沈照檀不知道妹妹是否逐句自拟、照稿誊写、听人口授,或写后被人删改。她没有见过,便一项也不替她猜。

主簿道:“照你的说法,凡私下亲笔都可以推作有人教写。”

“不能无据推作教写,也不能无据推作自由自陈。”

“那这纸还有什么用?”

“先证明裴府送来过一张署沈令姝姓名、局部笔迹相似的私纸。其余的,要各有其据。”

评事提笔,在申请纸下写了四行。

“笔迹:两处书写习惯相似,未作官面验笔。”

“亲言:沈照檀否认曾并说所列诸事。”

“亲见:纸中未载沈令姝亲见车、匣、玉。”

“拟稿:未附,形成过程待辨。”

写到最后,他又添一行:

“沈氏姊妹陈述未同。”

沈照檀看着那八个字,没有要求划去。四张窄签还压在案上,那句“姊妹陈述未同”却已经比它们更容易被人单独带出门。

刑部主簿也没有再争整张纸入附。他抽出另一张窄问纸,写道:

“谢无咎既称曾以玉试认旧人,又熟知旧营报文规制,可否说明旧营急报通常另由何处留底?”

“玉与报文制度为何并问?”沈照檀道。

“都是他本人已经答过的旧事。”

评事将“以玉试认旧人”圈开,在旁批道:“只作问人来由,不据此认岳、方为谢氏旧部。正文只问旧营报文可核留底,不问持玉关系。”

新问没有放进青漆题匣,只另封一纸,待送高墙内由原答人具复。

录事收起四张窄签。裴府私纸仍留在“新材来源待辨”夹,没有取得沈家内证的附目号。

送问的差役提起另一只纸袋出了门。门声落下,沈照檀还站在原处;墙内的人将怎样回答,她听不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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